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证券代码:300190证券简称:维尔利公告编号:2019-077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2019年8月2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卫兵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证券代码:300190证券简称:维尔利公告编号:2019-077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电子邮云开官方网站件、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2019年8月2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卫兵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做出了如下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1、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内容无重大错误或遗漏。
2、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有内幕交易行为,没有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发生。
二、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2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XYZH/2019SHA10213号《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广州银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利”)因经营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申请开具2,500万元的履约保函,用于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
公司持有广州银利35%的股权,广州银利为公司参股子公司,现公司拟按35%的股权比例为广州银利本次申请的履约保函进行担保,即为其中的875万元提供担保,同时,广州银利将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同意2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1票五、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3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9年8月26日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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